网站导航

化工重点监控点

首页 > 其他 > 化工重点监控点 >

化工重点监控点

一、认定的范围:

在化工园区(集聚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高端、规模总量大、亩均效益高、安全环保措施完善,在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定位鼓励、限制类县域内,且搬迁难度大的单家连片化工生产企业。

二、认定的程序:

由企业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提交评价认定相关材料,县(市、区)盖章确认后提交至设区市经信部门,各设区市经信局牵头会同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后将合格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行文报省经信厅,同时送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应急管理厅。省经信厅牵头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进行复审,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确定拟认定重点监控点名单,经公示后予以公布。

咨询申报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