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对象:
工业园区
申报时间:
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申报条件:
1.国家和地方绿色、循环和低碳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应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近三年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完成节能减排指标,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
3.环境质量达到相关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各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均不超过总量控制要求;
4.园区重点企业100%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5.不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不应生产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
6.园区建立履行绿色发展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配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7.鼓励园区建立并运行环境管理体系和能源管理体系,建立园区能源监测管理平台;
8.鼓励园区建设并运行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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