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主体要求:
1.项目牵头单位应为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生产机构设在浙江省境内的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原则上要求建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机构),有较强的人才团队。
2.鼓励牵头单位加强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科技攻关、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并以联合体形式申报。
3.项目牵头单位尚有正在实施的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的,不得新申报工程化攻关项目。
申报时间:
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申报项目要求:
1.项目正在实施或计划在2023年上半年启动实施,并能在1-2年内完成工程化攻关,实现至少一项工程化应用或重大工程项目配套。
2.项目完成后的产品预期技术水平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或达到国家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产品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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