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公示公告

首页 > 政策信息 > 公示公告 >

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化工园区复核认定(第三批)通过名单的通知

各市经信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建设局(委)、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

         根据《关于开展化工园区复评和扩园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材料〔2022〕124号)要求,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组织开展了化工园区复核和扩园工作,经认定,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集聚区等9家园区符合化工园区复核认定要求,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请各单位根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浙经信材料〔2020〕101号)和《关于实施化工园区改造提升推动园区规范发展》(浙经信材料〔2021〕77号)等文件要求,依据职能负责化工园区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化工园区管理机构统筹管理化工园区各项工作,全面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我省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2023年浙江省化工园区复核认定(第三批)通过名单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8月22日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